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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浪烈性犬致伤人 饲养人被判担全责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09-22 04:00:57

 

男子好心收留了一条流浪犬,收养伤人饲养没想到该犬竟是流浪烈性当地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并且只养了两个月就出事了。犬致全责近日,人被江苏邳州法院对一起烈性犬伤人案件作出判决,判担饲养人被判处承担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4万余元。收养伤人饲养

男子收养流浪犬 没想到在小区咬伤人

2023年,流浪烈性李某收留了一只流浪犬。犬致全责他在自己所在小区一处公共区域设置了犬舍,人被平时该犬被拴在树下。判担

2个月后的收养伤人饲养一天,小区居民张某带着自家的流浪烈性小宠物狗,在小区内玩耍。犬致全责该小狗靠近李某饲养的人被大狗时发生了撕咬,张某试图解救小狗,判担没想到大狗直接将其咬伤。

张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张某为右上肢、左下肢、腰部开放性损伤。事发后,张某家人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咬人大狗是秋田犬 饲养人被判担责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伤人大犬为秋田犬,系徐州市公布的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李某将流浪秋田犬饲养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且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犬只咬伤张某,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李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饲养违禁犬种致伤人 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均不担责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徐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中,危险犬是指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包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等。根据《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如发生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均不担责,而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闫良芳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