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暖重阳,来看南京法院如何为老年人“撑腰”!
来源:龙8国际 更新时间:2024-11-01 05:37:21
10月11日是撑腰重阳节,如何让老年人健康、情暖重阳平安、看南有质量地过好晚年生活成为人们关注的京法话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院何案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南京法院如何用法律为老年人“撑腰”。为老
“贩卖”健康焦虑,年人“组团”诈骗老人多人获刑
2020年10月,撑腰吴某兄弟三人和史某夫妻二人共同成立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情暖重阳招聘多人作为“招商”和“讲师”,看南联合各地经销商,京法共同实施以将食品虚构成可以治疗多种老年疾病的院何“保健品”高价销售给老年人的诈骗活动。
在扣除公司运营成本、为老员工工资提成、年人公司运营需要的撑腰周转资金后,净利润由吴某等五名股东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公司成立后收到各地经销商大量回款,其中已查实诈骗金额50余万元。
栖霞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4000元不等。其中对被告人吴某等五名股东均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栖霞法院刑庭副庭长张文娟介绍,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保健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栖霞法院坚持依法打击、整治规范、宣传教育“三箭齐发”,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问题,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本无扶养义务,表兄照料表妹晚年生活获继承权
1991年,阿丽(化名)与大强(化名)结婚,婚后与大强三个子女(大强与前妻生育)共同生活。10年后,二人离婚,期间并未生育子女。阿丽的父母早已去世,无其他直系亲属。阿华是阿丽的表兄,阿丽离婚后身患疾病,由于其发病频繁又无亲人照料,阿华作为其亲戚经常照料其生活。
2019年,在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协调下,指定阿华作为阿丽的监护人照顾其生活,此后,阿华履行了相应的监护义务。阿丽去世后,阿华诉至高淳法院,要求享有继承阿丽遗产的权利。
高淳法院认为,阿华和阿丽虽没有继承关系,但因阿丽生前因病难以自理,阿华经指定作为其监护人后,多年间一直悉心照顾其生活并送其就医,切实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阿丽与其三名继子女多年未有联系,继子女们亦未在阿丽生前给予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料,且均主动放弃对阿丽遗产的继承权。
综合原告阿华对被继承人阿丽的长期扶养情况,结合各继承人的意见,高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由原告阿华继承阿丽的遗产。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高淳法院民庭副庭长陈少勇介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积极对需要他人赡养的老年人给予关心照料,不仅应当得到道德上的鼓励和褒奖,更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三继子女主动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亦是对该善举的一种肯定。
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被判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
吴某与其夫朱某育有一儿一女。被告小娟(化名)系吴某弟弟与弟媳的女儿,小娟出生至5周岁期间由吴某婆婆抚养,5周岁之后跟随吴某生活,由吴某抚养至13岁,双方以母女相称,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亦登记小娟系吴某、朱某“二女”。后双方因房屋拆迁发生矛盾,至此不睦。
现吴某年近六十,肢体二级残疾,并患有关节疼痛等疾病,无其他收入来源,要求小娟履行赡养义务并每月支付赡养费。
溧水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小娟之间的母女关系在公安机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且双方均认可在被告13周岁之前确实由原告抚养的事实,双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故被告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结合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同时考虑原告另有其他两子女共同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溧水法院一审酌定被告朱某应向原告吴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溧水法院少家庭法官韩爽介绍,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娟虽然并非吴某的亲生女儿,但在其童年、少年时曾长期受到吴某的抚育、照顾,现吴某年事渐高,其要求小娟承担相应赡养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本案体现了对弱势老年人的司法关怀。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叔叔养老送终获得房产
郭某确诊癌症后,因无儿无女,便与两个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侄子照顾其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郭某则将其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
协议签订后,两个侄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遭到了郭某配偶的反对。双方争执不下,两个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六合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处理遗产。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视频和当天在场的证人能够证明协议内容为郭某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郭某生前无儿无女,两个侄子经常过来照顾其生活。在郭某去世后,所有的后事都是两个侄子操办的。
因此,六合法院认为两原告履行了对郭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一审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六合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成琼介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越发凸显,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实质上调动了社会非血缘关系间人员参与养老的积极性,倡导有能力的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亲人赡养的短板,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选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